2019年底,国务院国资委出台《关于以管资源为主加速国有资产羁系职能转变的实验意见》,周全加速各级国资羁系部分职能转变。文中确立了管资源的焦点内容是“管好资源结构、管好资源运作、管好资源收益、管好资源清静、管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”,在管资源的方法手段上,着重“实现清单管理、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履职、分类授权放权、增强事中事后羁系”,但现实操作中,怎样实现“管资源为主”是一浩劫题。实践中我们发明,要实现管资源为主,首先需得实现“两类明确”,即,围绕管资源视角,在授权事项上重点关注“三重一大”,在授权分派上重点关注“四类权限”。
一是明确“管资源是管什么?在哪些方面授权放权?”我们以为“管资源”的焦点是作为出资人/股东,对董事会决议后的事项进一步推行出资人/股东职责。进而应重点关注“重大决议事项、主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、大额度资金运作”等要害事项。事实上,上述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已经涵盖了要害的“人权、财权、事权”,可以实现对国有资源的管理。
二是明确授权放权的“是什么权?”我们以为应重点关注 “审批权、审核权、提案权、建议权、备案权”的授权分派,兼顾国资羁系的有用性和国有企业市场化谋划的无邪性。其中,备案权,多为决议后行使备案。
基于上述“两类明确”,才华进一步明晰国资羁系部分怎样推行出资人职责,对差别类别的事项行使“审批权、审核权、提案权、建议权、备案权”。国资羁系部分基于响应权限对直接出资企业举行授权放权,企业内部之间亦可层层授权。缩短决议链条、理顺各自定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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